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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須符合規定之認定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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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禾會計師事務所 112 台北市北投區中和街28號6樓之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到5月報稅季,納稅義務人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核實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如經查獲有漏報所得情事,將補稅並裁罰。 該局說明,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請民眾切勿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心存僥倖而未據實申報,致生短漏報情事受罰。此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完稅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又所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指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之薪資所得,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依相關資料查獲後補稅並處罰鍰,嗣甲君補正在大陸地區繳納稅款之相關公證資料並經海基會驗證,經稽徵機關審核後,方認列相關可扣抵稅額,重行核算應納稅額並更正罰鍰金額。 該局呼籲,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範圍,亦即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有是類所得的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填寫該類所得,併同當年度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總額一同申報並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之相關公證資料,供稽徵機關認列可扣抵稅額,以免遭補稅外,還要受罰。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 http://www.daho.url.tw/hot_491455.html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申報綜合所得稅 2024-05-21 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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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但是結婚或離婚的當年度,夫妻雙方可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若因夫妻分居而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除符合法定事由而得各自辦理申報及計算稅額外,仍應據實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勾選分居情形,分別辦理結算申報,再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全部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分居之夫妻符合以下認定標準者,得各自申報及計算綜合所得稅: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3、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4、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與配偶於108年間結婚,嗣因夫妻感情不睦而分居,各自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雙方並在申報書勾選夫妻分居,經該局以甲君與配偶110年度仍有婚姻關係,且未符合前述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事由,爰合併計算全部應納稅額後分別向夫妻開單補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自109年7月起即與其配偶分居,應准予分開申報,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夫妻分居情形,應注意是否符合法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規定,如僅因夫妻分居、感情不睦之原因,導致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可分別填報申報書,並應於申報書上註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正確勾選分居字樣,以利國稅局歸戶合併計課所得稅。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